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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: 首頁 > 業務簡介 > 刑事業務 > 刑事訴訟程序簡介 > 自訴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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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誤的法律觀念(作者:王麗能律師)

錯誤的法律觀念(作者:王麗能律師)

第一則

正確觀念:「簽名」有效,用「印章」代簽名也有效。

錯誤觀念:簽名無效,蓋章才有效。

第二則

正確觀念: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,不能向個人要。

錯誤觀念: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。

第三則
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只有「告訴乃論」之罪,如果和解可以「撤回告訴」結案;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「非告訴乃論」之罪,民事和解後,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。

錯誤觀念: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。

第四則

正確觀念: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,夫債妻不用還。

錯誤觀念:父債子還、夫債妻還。

第五則

正確觀念: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,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。

錯誤觀念: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,您就能享有抵押權。

第六則

正確觀念: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,不需登記,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。

錯誤觀念: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。

第七則
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,民事案件無關犯罪,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。

錯誤觀念:民事被告也會坐牢。

第八則
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,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,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,婚姻關係才消滅。
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,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。

第九則

正確觀念:女兒也好,養子也好,都享有繼承權,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。

錯誤觀念:女兒是潑出去的水,沒有繼承權;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。

第十則

正確觀念:繼承遺產不但繼承「權利」,同時也要繼承「義務」,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。

錯誤觀念: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。

第十一則

正確觀念:離婚後,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,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。

錯誤觀念:離婚後,子女均歸父親監護。

第十二則

正確觀念:案件必須等「確定」勝訴才算勝訴。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,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。

錯誤觀念: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,官司就贏了。

第十三則

正確觀念: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,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,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行」,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。

錯誤觀念: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,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。

第十四則

正確觀念: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,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。

錯誤觀念: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。

第十五則

正確觀念:知名品牌的圖樣(LOGO)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,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,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,絕對划不來。

錯誤觀念: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(LOGO)好看又好賣,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。

第十六則

正確觀念: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,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「登記」為準,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,不一定是先簽買賣

契約的人。

錯誤觀念:一地數賣時,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。

第十七則

正確觀念: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,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。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。

錯誤觀念:親人不能作證。

第十八則

正確觀念: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,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。

錯誤觀念:孩子是我的,我高興打就打。

第十九則

正確觀念: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,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,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,父母不能作主。

錯誤觀念: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。

第二十則

正確觀念: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,任何人都可以干涉。

錯誤觀念: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,別人管不著。

第二十一則

正確觀念:與其請律師見證,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。

錯誤觀念: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。

第二十二則

正確觀念:契約簽訂生效後,除非「雙方合意」解除契約,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,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。

錯誤觀念: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。

第二十三則

正確觀念:「收養」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,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,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,因此要慎重。

錯誤觀念:為了讓孩子從母姓,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。

第二十四則

正確觀念: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,除有特別規定外,原則上以「被告」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
錯誤觀念: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
第二十五則

正確觀念: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,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,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,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,不是開玩笑的。

錯誤觀念: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。

第二十六則

正確觀念: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,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。

錯誤觀念: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。

第二十七則

正確觀念:只要雙方意思一致,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。

錯誤觀念:沒有書面,契約就不成立。

第二十八則
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,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,離婚不生效。
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。

第二十九則

正確觀念: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,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。

錯誤觀念: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。

第三十則

正確觀念:所謂契約必須是「雙方」合意的內容,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,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。

錯誤觀念:送貨單上「片面」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。

第三十一則

正確觀念: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,必須加註「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」的約定,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。

錯誤觀念: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,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,都可直接強制執行。

第三十二則

正確觀念: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「暫時」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,交保並不等於無罪。

錯誤觀念:交保就是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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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傳喚為證人,可以拒絕作證嗎?——拒絕證言權
證人有作證義務
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,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,未成年人、精神有障礙者、當事人之血親、姻親、配偶、家屬都可以為證人,至於證言能不能相信,則由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判斷如何取捨[1]。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,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,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(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),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不分國籍與身分,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[2],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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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人有身分資格限制嗎?

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6-1 條: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不問何人,於他人之案件,有為證人之義務。」所以在刑事案件不問是販夫走卒,達官貴人,甚至是親朋好友,都可以當證人.

http://www.justlaw.com.tw/ViewLawTxt.php?id=8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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